申請“總擔保”
總擔保是通關擔保的一種,指收發貨人或報關企業向海關提供擔保后,海關在擔保有效期內,在稅款繳款書已打印、尚未核注前為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自理或代理報關的所有單票稅款金額不超過擔保總額的應稅進出口貨物辦理放行手續的一種通關便利措施。
(一)辦理程序
1.自理報關企業向所在地主管隸屬海關(辦事處)、代理和專業報關企業向廣州海關企業管理處遞交申請材料;
2.經審核無特殊情況的,由隸屬海關(辦事處)或通關管理處簽發蓋有海關行政印章的《“總擔保”證書》,證書有效期為1年;
經批準享受“總擔保”便利的企業名單將在廣州海關通關管理處網頁公告欄予以對外公告;
3.對經審核不符合“總擔保”條件的,隸屬海關(辦事處)或通關管理處自核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告知企業。
(二)注意事項
1.需遞交的材料
(1)《進出口貨物“總擔保”便利申請表》正本一份(可向所在地海關索取);
(2)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以海關為唯一受益人的保函正本或者擔保人提供的符合《海關法》規定的其他擔保;
(3)《工商營業執照》原件(驗核后退還)、復印件一份;
(4)《企業報關注冊證明書》原件(驗核后退還)、復印件一份。
2.“總擔保”便利的延期
享受“總擔保”便利的企業應在《“總擔保”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前往原批準部門申請延期,延期手續與初次辦理手續相同,延期期限為1年。逾期不申請的,《“總擔保”證書》在有效期滿之日起自動失效。
3.總擔保證書的遺失補辦
企業遺失《總擔保證書》要求補辦的,可向原批準部門報失,說明有關情況并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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